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章
1、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八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运营的行为,如无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客运,将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勒令停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七章专门阐述了相关的附则内容,主要涉及各类客运方式的定义和管理规定。首先,班线客运被定义为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营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和普通两种类型。在常规班线不能满足需求或运营受阻时,会临时增派加班车,沿用班线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3、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中涉及到一系列许可证的工本费用收取。具体来说,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从业资格证以及国际运输相关的证件,如《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和《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道路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业务。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车辆的管理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责任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优良,维护作业需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维修企业,且二级维护结果不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的内容包括违章记录、技术档案、车辆结构等多方面内容。第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满足行李存放的需求,客运车辆的行李舱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强调行李堆放区与乘客区的隔离及安全措施。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站的经营和管理规范。首先,第二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客运站进行分级评定,省局负责一级站,市州局负责二级和***,县级机构负责四级及以下站级的核定。申请经营客运站需符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规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第三十六条,申请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设备设施以及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详细阐述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首先,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分管人员的协助和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各岗位人员的直接管理责任(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