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车辆的管理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责任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优良,维护作业需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维修企业,且二级维护结果不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2、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站的经营和管理规范。首先,第二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客运站进行分级评定,省局负责一级站,市州局负责二级和***,县级机构负责四级及以下站级的核定。申请经营客运站需符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规定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许可条件和管理要求。第三十六条,申请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设备设施以及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详细阐述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首先,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分管人员的协助和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各岗位人员的直接管理责任(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任何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及经营客运站的实体,都必须遵循本规定的各项条款。班车客运是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营,包括直达和普通班车,加班车是在必要时临时增开或调整班车服务。包车客运则是为团体旅客提供包租服务,按里程或时间计费。
临时客运标志牌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如加班车、接驳车等,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和要求。省际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遵循统一规定。在高峰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配车辆以应对运力不足。
第五章规定了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和规范。客运站经营者需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出租经营许可证,同时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需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并按月结算运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车辆的管理措施。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有责任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优良,维护作业需遵循《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标准,禁止指定特定维修企业,且二级维护结果不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南京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3、第三十六条,申请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需具备的条件包括:有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设备设施以及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需具备机动车维修场地、必要设备和技术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环保措施。
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