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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客运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7

道路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2、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客运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7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各项内容,以确保公平、安全的运营环境。第一节 站场服务经营 第三十条,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必须合理安排客运班车发车时间班次,公平对待所有进站车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随意进站营运,如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决。

5、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运输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发展乡村道路客运,并***取措施逐步实现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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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其相关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任何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及经营客运站的实体,都必须遵循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3、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客运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点运营以及客运机动车租赁业务(简称客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4、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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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首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按照约定的条件运行。不得像班车一样定点定线运营,也不允许搭载合同外旅客。原第三款内容被删除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05年7月12日起由交通部发布实施,旨在规范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和客运站运营。该规定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和提升服务质量。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规定进行了首次修正,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旅客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对涉及包车客运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

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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