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在于?
西方社会两***系在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用审理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分别列出英、法、美、德四国最终确立的政体形式以及确立这种政体形式的法律文献?
英国:君主立宪制;法律文献是:《权利法案》
美国:总统共和制;法律文献是:1787年宪法
法国:民主共和制;法律文献是:1875年宪法
德国: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法律文献是:1871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