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客运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
第五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保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道路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道路运输的法规
第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条件》、《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检验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其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法》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的主要法律。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是***院颁布的法规,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对从事道路运输的人员和企业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 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一是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二是优化技术等级评定制度,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当直接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第十二条 实行班线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第六条 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客规细则内容
1、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规定明确了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需要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流程等。
2、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3、第三条 《客规》内定以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4、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