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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百科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长途客运汽车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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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正班率(%)=报告期***班次-报告期缺班班次/报告期***班次×100%定站停靠率 这是一项反映正班客车按规定的车站(包括代办站)停靠、食宿和休息的质量指标。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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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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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 市、旗(县)人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3、第二章 营运证照管理第七条 出租车营运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业务。第八条 本市出租车经营权应当以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限期使用

客规细则内容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规定明确了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需要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流程等。

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三条 《客规》内定以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通行

修订后的《客规》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

旅客运输及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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